站内搜索:
    • 公司:
    • 金华赢跃品创专利代理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    • 联系:
    • 朱先生
    • 手机:
    • 13665843873
    • 电话:
    • 0579-88359277
    • 传真:
    • 0579-88359277
    • 地址:
    •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世贸中心北一401室
    • 微信:
本站共被浏览过 4253950 次
用户名:
密    码:
产品信息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详细信息

专利权共有时应遵循的行使规则

2024-03-27 03:00:01 3850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,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,在权利共有时,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...

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,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,在权利共有时,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。

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此进行规定,因此,在专利法修改时,应当增加此方面的内容。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,其客体为无形的技术信息,可以为多个主体共享,其使用不会发生像有体物那样的磨损或损坏。

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,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社会性。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,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,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社会现有技术,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,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。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,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,一般不具有社会性。专利权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专利法条“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,促进科学技术进步”的立法宗旨中,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、法定许可等制度中。故在专利权共有时,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。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: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,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,通过协商一致行使;不能协商一致,又无正当理由的,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,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。”

在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十条中规定: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,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,通过协商一致行使;不能协商一致,又无正当理由的,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,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。”这种区别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特色,在美国,美国版权法规定,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权的共有人,可以单独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作品,不必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但收益应共同分配。

因此,在确定专利权权利共有的行使规则时应注意:

1.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应不同于物权共有行使规则。

2.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、专利权,在权利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无本质差异,从立法的协调性考虑,应保持一致。

3.在权利行使规则中要充分体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,同时也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。

被浏览过 4253950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金华赢跃品创专利代理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(ID:10545699) 技术支持:帅国莉

12

回到顶部